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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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日期:2022-12-12 13:12:32  发布人:admin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院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做好学院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中国工会法》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职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

三、教职代会要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做好工作。

四、教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职代会要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

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党总支或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院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院长、工会或2/3以上的教职工提议,经学院党委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八、工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会小组,设立工会小组组长。

九、教职代会闭会期间应建立活动制度,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工会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各工会小组组长或专门工作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