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为保证学院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给予其本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学院成立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各项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学院党委副书记,教学督导部门、质管办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由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申诉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教学督导办公室。
学生提出申诉时,向受理申诉部门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者本人有效联系方式和可靠邮寄地址;
四、注明申诉日期。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立即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六条 接到学生申诉后,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处理申诉:
一、审查材料,询问当事人,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二、到相关系调查了解情况;
三、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等。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复查结论。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决定;认定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应作出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建议。并在15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八条 受理申诉部门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方式。
一、留置送达。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其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利用学校网站等方式送达,公告30天即视为送交。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条 凡认定原处分结果不当的,申诉委员会应作出书面意见,建议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原决定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原决定为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应督促相关系部重新研究。申诉委员会应督促上述部门及时研究作出结论,并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条 在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原处理有效。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处分决定书、处分复查决定书发布即生效。
第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尽快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原《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