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章程》的精神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学生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学院学籍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系党支部副书记是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是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程序和办法:
(一)各系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负责每年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复查工作;
(二)各系辅导员核对要求的复查内容,学生自己核对自然信息并签字确认,同时需要班长、辅导员及各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小组组长签字;
(三)辅导员在规定时间上交核对后并签字的“新生学籍信息核对表”与信息不符名单;
(四)学生处对各系提交的信息做进一步审核,并针对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上报学院,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予以休学。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规定如下: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新生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四、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本人或家长必须在学院新生注册学籍前到学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否则按未报到处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并且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提前一周向学院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内经治疗康复的新生,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关于学生注册规定详见《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过程考核和考查三种方式,按课程考核方案规定实施。学生考试除学院原因外,原则上不准缓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确因以下原因,须经学生所在系严格审查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对申请缓考者取消一次补考机会,成绩按首考评定记载。
一、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因公外出(代表学院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三、其它特殊情况。
缓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为90分以上;良好为80-89分;中等为70-7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以下)两种。
第十四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均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其进行考试资格审查。任课教师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报系主任审核、教务处审批备案并由教务处发布通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及下一学期初的补考资格。
一、旷课(含实验实训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五分之一;
二、缺课(含实验实训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迟到或早退两次按缺课一学时计算);
三、缺交该门课程全学期作业(包括实验实训报告)累计次数达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缓考、违纪、缺考、取消考试资格等情况分别记载为“缓考”、“违纪”、“缺考”、“取消”。
首考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如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门数,没有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允许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正常记载,并注明为补考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院依据指定医院证明给予免修或减少一些体育项目,并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学生,可申请免试,成绩评定为合格。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或者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可以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申请辅修专业时间为第二学期末,填写《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由教务处统一审批。
二、辅修学籍管理由主修专业所在系负责,辅修专业学习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系负责。
三、申请辅修的学生第一学年所学课程成绩必须均在85分以上。
四、辅修专业课程学习范围为该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学生可以通过面授、自学、网络学习等方式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方可取得辅修课程成绩。
五、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六、学生取得辅修资格后,某学期主修专业课程有2门或2门以上须重修的,取消辅修资格。对于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已修读合格的辅修专业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七、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获得辅修专业学分者,由学院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八、辅修学生,开学注册时,一次交清辅修专业学费(50元/学分),中途退出辅修专业者,学校一律不退学费。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根据具体情况每项活动或成果折算为专业选修课(1-2)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并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校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保留三年。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入学的学生,可申请对原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认定。 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应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由原就读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且加盖公章的成绩单,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符合以下条件的课程学院承认其学分:
一、原就读学校必须为教育部备案的本科、专科及高职院校;
二、原所学专业与现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同一门课程,且原所学课程内容与现所学专业开设课程的相同程度达9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升级、留级、降级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本学年课程,经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课程考试或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门数达到以下条件,予以留级和降级处理:
一、一个学期考试不及格门数达到4门以上(含4门);
二、一个学年内,上学期补考不及格门数与当前学期考试不及格门数合计达到4门以上(含4门)。
新学生第一学期不实行留降级制度;留级和降级的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课程门数按如下规定计算:
一、课程门数只计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过程考核的课程;
二、分学期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七条 凡留降级的学生,必须重修所在年级的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凡留级、降级的学生,其各种应缴纳费用和学籍管理按所到专业及年级的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全学程只能留级或降级一次,学院于春季学期开学时办理学生降级手续,学院于秋季学期开学时办理学生留级手续。
第三十条 由于留级、降级而转入下一年级就读的,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由各系提出,经学院同意,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就读或予以退学。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详见《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要求及程序。
一、转学的基本要求
(一)专业转出学生数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总人数的20%,专业转入学生数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适度控制。
(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二、学生转出手续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转学学生向所在系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其家长或监护人、辅导员签字同意。
受理转学手续的时间为每学期末至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具体以每学期放假和开学时间为准)。
(二)各系审查。各系负责核实转学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经审查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此表一式五份)。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各系将学生申请(确认)表连同其书面转学申请交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单,最后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寄送转学材料。学生处备齐拟转学学生转学材料(包括:加盖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学生处鲜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学籍平台的学籍注册信息页、学习成绩单(含转学学期的成绩)以及加盖公章的学生所在系提供的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情况说明等)后,寄送或送达转入学校。
(五)转入学校在申请(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确认)表寄回或送回我校,再由系内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三、转入本校的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符合转入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主要由转出学校受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本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本校校长办公会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本校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编入相关专业及班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最长不能超过专业学制二年,五年制高职后两年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休学,申请休学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
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以及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休学一年的,可由学生本人再次申请续休,经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且在校修读年限需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休学年限为两年,按休学程序进行申请。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休学学生必须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批准,到学生处办理。《休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学生处、系各存档一份。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诊断书、复学申请书)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开除学籍。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降级编入原专业,原学号不变,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以选择相近专业。
第六节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已留降级的学生再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退学处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可直接办理退学手续,由本人提交退学说明并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由系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报学生处审核,不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二、对其他情况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或所在系提交学生退学说明并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由系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处下达退学决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学生处存留,一份交由所在系保存,最后一份由所在系交给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抚养人或法律监护人。若无法送达者,退学决定在校园网站公布30天视为送达。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决定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具体详见《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学生在第一学年完成一、二年级所有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无补考课程),可申请提前进行毕业顶岗实习与毕业论文答辩。
二、完成一年时间的毕业顶岗实习与毕业论文,且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成绩均合格。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一年以下)。
第四十八条 结业生可以在两年内补考或重修不及格课程,成绩合格,由学校换发毕业证,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时限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具体详见《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必须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校园网贷;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院团委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具体按照《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试行)》执行。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具体按照《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组织讲座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详见《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学生校外勤工俭学纪律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有关规定详见《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女生宿舍安全管理办法》、《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详见《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违纪行为和处理、纪律处分的审批与管理详见《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保证学院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详见《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高职学生,原《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